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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5-7-22 13:07:23 查看: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税务总局在构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扎实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全过程管理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4年7月起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8号),构建了纳税信用管理流程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将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由“人工评定”改为“计算机生成”,科学客观反映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将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责任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实现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结果应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纳税信用管理。

  信任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的基础是信息。税务总局抓住信息这个关键,设计新的纳税信用管理思路。一是广泛采集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信息,作为评价的基础。纳税信用信息包括三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和税务检查信息等;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二是统一规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信息进行科学评价。税务总局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的取数来源,从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考量纳税人涉税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状况,设计了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对应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管理的标准化,改变手工操作、人为评定的方式。纳税信用信息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实时记录,按月采集,按年评价。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纳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四是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纳税信用评价中引入外部信息佐证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结果中记录和显示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梳理税务总局信用记录基础目录,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努力化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2015年4月,税务部门首次使用新指标、新方式对纳税人2014年度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4月29日税务总局在各地税务部门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的基础上,在门户网站汇总公布了2014年度全国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成为全国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实施纳税信用一盘棋的重要成果。从此次公布的结果看,其中不乏纳税大户由于存在违法违章等失信记录与A级纳税人失之交臂,也有为数不少的小微企业因为依法诚信纳税而进入A级纳税人名单,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评价不以纳税多少论英雄,不以经营规模大小论高低,只按纳税遵从的行为记录客观反映信用情况,也展现了税务部门积极转变职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改革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新税风。

  为激励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总局在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一系列针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一是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二是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三是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四是国、地税机关相互认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还可享受与本地A级纳税人同等税收待遇。五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享受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六是纳税信用为A、B级且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以上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等。

  不仅如此,A级纳税人还将享受到办理出口退税的优先权。今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因素将企业分为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对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办理退税则要经过严格审核。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的企业,可以直接作为出口退(免)税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待遇。

  为解决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税务系统与银行部门正在全国推广“征信互认 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服务,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向守信企业优先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据统计,截至3月底,全国已有4728户守信企业从中受益,获得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163亿元。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研究推出与其他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不断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推行“一体两翼”的“黑名单”制度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又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对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在内的18项惩戒措施。上述两个文件构成了税收违法“黑名单”以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为框架的“一体两翼”模式,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自2014年10月正式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以来,税务总局前后4次向社会公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截至目前,已向社会公布96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其中,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0件、偷税案件49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5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2件,其他复合型案件10件。

  进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不仅会被公开案件信息,还将受到21个部门的联合惩戒。目前,税务总局已将2013年至2014年全国的425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至20个联合惩戒部门,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形成了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网络媒体将税收违法当事人信息全网推送,掀起舆论高潮,增强了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将税收违法当事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参考使用。工商总局拟将税收违法当事人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让失信者接受社会监督,并使当事人在企业任职中受到一定限制。财政部将尽快通过“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税收违法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将专门下发文件,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正在和部内法规司等部门沟通,研究如何适用目前的法律法规,来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不只在总局层面,各级税务机关也会根据相应标准公布省、市、县层级的“黑名单”。为认真落实21部委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及时对外提供“黑名单”信息,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湖南、河南、宁波等省(市)国税局创新工作机制,与当地发展改革委等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反馈信息。目前,各地联合惩戒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在从严实施税收管理方面,河北、福建、内蒙古等25个省(市、区)国、地税局将282户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定为D级,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报送资料的惩戒措施;河北省国税部门已对其中1户企业停止供应发票,对其中1户企业停止一年半的出口退税权。

  在阻止欠税人出境方面,北京市地税局和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宁波市国税局共对48户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边控申请,其中3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因欠税被阻止出境。

  在限制发行债券、取消评先资格方面,湖南省国税局提交的2户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已被省发展改革委实施限制发行企业债券、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惩戒措施。

  在限制信贷方面,浙江省湖州市国税局将一户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信息推送给中国人民银行湖州支行后,该行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由各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信贷方面进行限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加了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了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发了欠税企业主动补税,湖北、北京、青岛的6家企业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为避免受到联合惩戒,主动补缴欠税合计2411万元。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按时、依规向相关部门推送案件信息,积极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在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遵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减少税务机关执法成本以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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