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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税控设备销售和维护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禁止乱收费、强买强卖、搭售商品,进一步优化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增值税税控系统由社会上的服务单位提供,早在2005年,税务总局就出台办法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单位行为。原来服务单位只有一家公司,缺乏竞争,此次新修订后纳税人可在两家公司中选择税控专用设备,并自愿选择具有资质的系统维护单位。这些措施有利于打破垄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税控设备销售和维护单位要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纳税人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省国税局对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日常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市国税局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调查,抽取部分使用单位调查了解服务情况,根据使用单位的反映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对服务单位的各种违规行为,纳税人要求纠正和处罚的呼声强烈。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纳税人举报有门,投诉便利,办法中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使用单位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反馈制度。
办法明确了对服务单位的处罚措施。对投诉举报查实或税务机关工作中检查发现的服务单位违规行为,该纠正的纠正,该停的停,该取消的取消。即服务单位发生未按规定销售专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提供培训、提供维护服务,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其立即纠正;发生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等行为的,省国税局责令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停止其在规定地区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同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发生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更换设备、升级软件及强行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等行为的,终止其服务资格。
办法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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