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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自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拥有的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且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等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且向公众开放、达到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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