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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易错练习(三)

  
                               第三章行政行为大纲

一、行政行为概述 
   (一)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三)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
   (四)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五)掌握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熟悉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以及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分类
三、具体行政行为 
   (一)了解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二)熟悉行政强制
   (三)掌握行政征收
四、税务行政行为
  (一)熟悉税务行政行为概述
  (二)熟悉税收行政立法
  (三)掌握几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笔记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4.效力先定性
A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B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C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掌握
5.强制性
A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B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只是概括地阐明行政行为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性质。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认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A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交纳罚款。B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C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D此外,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实行征税行为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等。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九)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
这是两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两类行为都不能找法院起诉。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要达到合法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主要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资格的,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
(3)委托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委托必须合法,表现在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委托权限;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四条
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A、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主体,内容和程序三要素)B、行政行为不适当。
2、 行政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A、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B、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C、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各方依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A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B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C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是对象的普遍性。
二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三是准立法性。
四是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其规范程度和效力等级为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但它又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在
A、 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但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B、 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
C、 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效力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
D、 行政立法程序更正式、严格。
2、 政立法的立法性
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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