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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CPA考试《税法》难点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例:甲产业开发集团是一个综合公司,下辖有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C建筑队,2个建筑材料生产厂,B装饰公司,2栋房产,以上各单位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7年发生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A建筑队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6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4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3000万元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2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1000万元。

  2.B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利得”公司的一项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50万元,辅助材料50万元,工程质量奖20万元。另外,“利得”公司提供设备50万元,提供材料40万元。

  3.2年前将其中1栋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利率6%,抵押期间房产由银行使用以抵付贷款利息),现贷款到期,但无力还款,银行将抵押房产没收,双方核定房产价值为650万元,余额由银行补齐。

  4.将另1栋去年购置的房产销售,购置时的价值为150万元,现售价为200万元。

  5.C建筑队自建同一规模的商用写字楼2栋,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建筑施工成本1500万元,建筑施工成本利润率为15%;1栋用来投资入股;与对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另1栋进行销售,现已预收房款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计算甲产业开发集团应缴纳或代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解答:1.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6000-2000-3000)×3%=30(万元)

  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1+17%)×17%=290.60(万元)

  提示:纳税人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具备建筑业或安装资质;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0×3%=60(万元)

  提示: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2.甲产业开发集团清包工应缴纳的营业税=(150+50+20)×3%=6.6(万元)

  提示: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材料价差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可以剔除“客户供材”。但对于建筑行业的“甲方供材”不可以比照“包清工”执行。

  3.甲产业开发集团房产抵押期间应缴纳的营业税=500×6%×2×5%=3(万元)

  甲产业开发集团以房产抵债应缴纳的营业税=650×5%=32.5(万元)

  提示:抵押期间房产由银行使用以抵付贷款利息,相当于将房屋出租,租金为应付的贷款利息,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销售购置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200-150)×5%=2.5(万元)

  提示: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自建自投(投资)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自建销售的,其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自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另外,自建自租房屋建筑物,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

  对于企业采用预收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在预收时计算缴纳营业税(包括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请注意:一般情况下的预售则按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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