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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标准
  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三)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或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年龄已满70周岁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自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暂不作此要求)。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与标准
  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自成立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12个月以上停业的;
  (三)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更换法人代表或转让股份,无正当理由阻止注册税务师正常流动的;
  (四)财务报表不真实,隐匿、转移收入,或变相高额支付租赁费的;
  (五)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或不遵守工作底稿制度的;
  (六)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没有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暂不作此要求)。

  三、有关年检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注册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不得继续执业。
  (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不得超过年检结束日。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销事务所执业证,不得继续执业。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吊销事务所执业证需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未通过年检。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后,《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各地自行设计,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利用社会力量办税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提高纳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是规范管理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本通知年检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布置,抓紧落实。年检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检工作要扎实,不能走过场。年检,首先是事务所按照年检的内容与标准对本所及本所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自检的基础上实行实地查验,对问题突出的要查看第一手原始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要如实填写,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后存档。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三)年检工作不得向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四季度,总局将组织年检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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