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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01]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部分省市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为了保证会员证的规范和统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团体会员证及个人会员证由中税协统一制发,各地区协会不须自行印制会员证。
  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下发之前,个人会员可在注册证备注栏加盖地区协会印章(暂时代替会员证)。
  2、各地区协会对申请者填写的中税协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及中税协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或中税协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应按要求上报中税协(前者报二份,后考报一份),中税协审查后,将同意的团体会员申请表盖章后退地区协会一份,同意的个人会员申请表留在中税协,不再退地区协会。
  3、对个别地区协会要求会员填写本地区协会入会登记申请表的,可由各地区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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