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税注会

应该掌握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三)


    不准扣除的项目

    《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应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为: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有偿调入或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或购进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设备的计价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参加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有些企业还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并经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仅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中: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即为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寿命,而对其进行改装、翻修、改建等的支出。该项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并且与好几个年度的收益有关,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来源:中华会计网
 


阅读次数:1287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