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难出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历经“8年抗战”,终于提上议事日程,应该说这是高兴的事。但作为对原排污费的“费改税”延伸,草案究竟意义几何?是否换汤不换药?一切似乎还没有明确答案。人们在期待着。不过我们也不能对“环保税”高兴的太早,期望值过高。
应该看到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它们具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即排放收费,“收费治污”符合责权利对等原则,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但是从实践来看,“收费治污”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能真正做到按条例办事的并不多,一方面“排污费”往往成为污染企业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多则是一些地方政府把收取排污费当成一种“执罚经济”,很多都是依赖征收排污费增收,增加地方政府的GDP的政绩的工具。一边在笑嘻嘻的收取“排污费”,一边企业污染依旧。环境保护并没有取得好效果,不过是多了一些地方财政罚款收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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