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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营改增”试点12日起可领新发票

 来源;转自互联网

  今年12月1日起,宁波将在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营改增”纳税人可于11月12日起前往国税机关领购相关发票,但12月1日起才可开票,不得提前开具。

  宁波市国税部门提醒,根据全市“营改增”有关发票使用办法,2012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另据了解,试点纳税人持有的相关地税发票使用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止(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于12月1日至31日期间,按地税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发票验旧、空白发票缴销、更换或上缴发票领购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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