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改动态

围绕转方式和优税制加大减税力度

来源: 转自互联网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继2012年后,结构性减税将作为2013年继续执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核心。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结构性减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载体,应紧密围绕税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以形成长期性制度安排。

  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改革共识强、实施副作用小,是当前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从总供给-总需求框架看,传统的扩张性财政(投资和采购)和货币政策推动总需求以获得更高产出,物价也上涨。但减税作为扩张性财政政策,通常能产生供给、需求两方面效应,增强微观主体供给能力,对物价影响相对较小。2008年以来的扩张性政策引发了物价尤其是资产价格快速攀升,目前,许多领域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各界对大规模刺激政策普遍持谨慎或反对态度。结构性减税同时能减少“挤出”效应,并能有效均衡“调结构、控物价、稳增长”三者关系。

  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主要方式是减税,但“结构性减税”一词首次在2008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实际上,从2004年我国一直在进行结构性减税,如增值税改革试点到逐步展开、出口退税调整、内外资所得税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等。近年来,减税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每年减税规模数千亿元,为经济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我国财政每年减税达数千亿元,但财政收入并未减少,未来减税空间依然较大。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2年的15.7%一直攀升到2011年的19%,通过减税增强了经济活力、培育了税源,税收依然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态势。但是,结构性减税的确在短期内、局部范围会影响财政收入,直接影响有关部门利益,仍有部分地区未有效地执行。我国企业不仅有税收负担,还有非税负担、各类隐性负担,地方征税的弹性化,造成有些企业觉得减税力度不大。但从整体和长期角度看,结构性减税有利于企业、个人、财政增收,关键是合理的财政体制改革安排。无论是从我国偏低的债务率、财政赤字来看,还是从稳步增长财政收入来看,都可适当安排较多的减税支出,未来减税达到1万亿元的规模也是可期待的。但是,减税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综合权衡,考虑实施效果和财政承受力。

  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以区别化减税为主,还包括有减有增组合(如个人所得税)、增税。目前,我国税收最大问题是间接税过多,造成税制不公平。2010年,我国货物劳务税收入所占比重约66%,所得税收人所占比重约为25%,财产行为税收入所占比重约为9%.未来发展方向是降低流转税比重,适当提高所得税收入、财产行为税收入比重。

  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不仅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同样也是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环节。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按“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形成相对长期的制度安排,从差别化的减税和增税两个角度入手,重点覆盖中小企业、服务业、就业、区域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扩大广度和深度,转变生产和消费方式。在减税方面,应扩大增值税范围,加大科技创新、结构升级的税收优惠力度,完善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降低重大民生类产品的税收负担,完善区域性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其中,近期应以“营改增”为主要抓手、“扩围”与“降率”并举,同时,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外,在增税方面,应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展房地产税,适时开征环境税、遗产税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应在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统筹框架内,与其他改革或调控手段相配合,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


阅读次数:53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