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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营改增”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2个省市。截至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12个试点省市为企业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
从税制设计来看,营业税课税对象是营业额,而增值税课税对象是增值额。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是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业税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增值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有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二是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通过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企业可以整合业务资源、拓展业务空间,推动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三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特别是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从上海“营改增”试点来看,被归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整体税负下降可达40%。但另一方面,对于增值税抵扣较少的企业,“营改增”也会增加企业税负。
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对金融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和间接影响。所谓直接影响是指涉及金融业本身的“营改增”改革。间接影响是指“营改增”对经济进而对金融产生的影响。
目前,“营改增”尚未拓展到金融业。北京、上海、安徽等地已经或正在对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进行摸底调研。
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存有争议。增值税在金融业实施的难点在于金融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如果在交割后征税,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基金、期货期权、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品的收益率通常很不确定,即使到期也难以计算实际增值额;而银行提供的各种无形服务产品,因为没有发票、收据,甚至都难以认定是否纳入计税范畴。此外,与一般企业相比,金融业的扣除额也很小。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金融业的影响不大。短期内,金融业不会开展“营改增”改革。而从国际金融业惯例来看,目前法国对金融保险业采取的是暂免征税的政策,美国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而是以高额的所得税代替。考虑到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复杂性,笔者认为长期来看金融业开展“营改增”的可能性也不大。
“营改增”规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改革后,大中型企业税负上升可能性较大。同时,“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同。例如安徽芜湖县的调查显示,“营改增”后该县交通运输企业中税负上升的企业占比重达44%。但商品销售业、广告业以及租赁业减税效果较好。
金融服务于经济,“营改增”对经济产生影响,也势必将对金融产生影响。从中长期来看,“营改增”减税效果可能会更好,进而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大有裨益。由于宏观政策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时滞,当年的减税可能会为未来三到五年或者是长期的经济增长带来更大的动力。而产业结构的长期优化调整,必将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对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应对“营改增”的实施,一方面应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对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对县域内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影响,据此科学设计产品服务,合理摆布资源配置。对于交通运输等税负上升的企业,短期内资金流将较以往更紧,农村金融机构应审慎介入。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应把小微企业及减税效果明显的行业、企业作为支持服务的重点,加大资源投入,改善业务机制和流程,推动小微企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