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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价税分离 还纳税人一个明白 

   来源: 新京报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以为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是纳税人,很少有人知道在我们日常购物的时候,就已经在不经意中交纳了税款。 

  近几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比2002年翻了一番多。一方面,这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体现,可以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同时,这也引发了民众对税收负担快速增加的担忧。 

  近来,随着增值税转型试点的铺开、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审议、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和自动申报办法的调整,预示着税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快车道。在此,如何通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来落实“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目标,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就要让老百姓的税款缴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就得让大家了解为什么要交税?个体都负担了多少税?税款都用来干吗了?也就是说,要弄清楚谁是纳税人、谁是负税人。 

  只有明白了自己也是纳税人,明白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明白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也有自己的一份汗水,才谈得上履行义务、主动申报等等。 

  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以为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是纳税人,很少有人知道在我们日常购物的时候,就已经在不经意中交纳了税款。 

  通常,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一般而言,价内税是指税收包含在销售价格之内,通常的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而价外税,则是税价分离,分别标明,常见的有增值税。其实,价外征收还是价内征收,各有利弊。 

  价内征收一般比较模糊、简便,有利于隐藏税负、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征收也比较方便,因此,在征管技术不发达时期被广泛采用。但是采用价内税容易造成税负转嫁、偷税逃税。 

  价外征收虽然提高了日常交易的计算成本和菜单成本,但是,税负承担一目了然、逃税困难,还便于综合抵扣。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价外征收的方式变得简易可行,受到广泛欢迎。比如在先期进入中国的超市麦德龙,在其商品标签上,清楚地标注了含税价,不含税价,购物清单即为发票,上面详尽地排列着所购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日期和顾客姓名等,明明白白地告诉你,买这个商品,交纳了多少税。 

  在购物过程中,究竟谁是纳税人呢?按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显然,消费者并不是纳税人。但事实上,商家和消费者都是纳税人或者说税负承担者,因为商家通过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抵减,已就增值部分纳税了,而消费者则承担了交易的销项税。在我国,这部分税款是最终税收,没有抵免方面的规定。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消费者,则可以依据购物清单的姓名、类别和所含税款,在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中进行抵免,以达到公平税负、接济贫困的目的。 

  让人们知道自己所采购的商品中含有多少税,也可以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就我国而言,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因此需要通过价税分离,在发扬流转税长处的同时,弥补流转税的不足,进而过渡到更为公平合理,更能体现税收中性的所得税主体模式。随着“金税工程”的完善和税控收款机的普及,可以有条件地分步实施价税分离,还纳税人一个明白。 

  在短期内,可以在零售环节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价税分离。同时,依据消费者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接下来,可以把价税分离扩大到整个流转环节,把实行价税分离与实行价外税统一起来,进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所有的行业都能实现对各种流转税款的抵扣。 

  条件成熟后,将允许个人(家庭)所负担的流转税直接抵扣个人所得税,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制。 

  通过价税分离、索取合法票据,不仅有利于强化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开具白条和大头小尾等现象,也有利于打击非法交易,加强流转税征管。 

  更重要的是,将使每一个公民切身体会到自己作为纳税人应有的义务和权利,促进公民纳税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相信这种做法将比无数次花费巨大代价的宣传要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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