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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  

来源;辽宁税网
  
  税务行政应诉环节负责出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应诉。

    (一)出庭要求

    1.应诉人员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应诉人员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YS003),报经领导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

    2.参与诉讼人员出庭应诉,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及原告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许中途退庭。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

    (二)申请回避

    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

    (三)答辩

    参与诉讼人员经法官允许,宣读答辩状。

    (四)举证、询问

    1.应诉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

    2.应诉人员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

    (五)法庭辩论

    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使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条)

    (六)最后陈述

    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作为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就法庭辩论的重点和请求进行简要的陈述。

    (七)庭审笔录核对

    应诉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法庭修正,无误后签字。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

    (八)判决裁定签收

    对法院送达的判决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时,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交《行政上诉书》(YS005)提出上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报告有关领导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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