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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来源;纳税人网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可见,现行法律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规定是明确的,但如何计算期间,《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均未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对行政复议期间的起算,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常常困扰着纳税人和税务人员。例如:2002年6月3日,某县税务机关对个体户胡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6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胡某。胡某不服,依法向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是从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当日6月3日起算,还是从胡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6月4日起算,胡某最晚可以在哪一天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内发生了特殊事由,导致胡某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在特殊事由消除后,胡某是否还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又该如何计算?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因此,对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注意把握以下规则:

  一、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自其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是以时、日、月、年进行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通常不计算在期间内。据此可知,在胡某一案中,胡某于6月4日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即6月4日得知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第二日,即6月5日起开始计算。

  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日,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法定的休息日。在胡某一案中,胡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从2000年6月5日起算,经过六十日,8月3日应该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届满日,但8月3日为星期六,是法定休息日,依法应当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此,胡某最晚可在8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果出现阻碍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事由,使得纳税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应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纳税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者不可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社会或者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前者如国家发生战乱、罢工等社会异常情况;后者如发生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应该是指其他导致纳税人无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客观事实,如纳税人重病、发生车祸等。

  在纳税人遇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计算应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到法定事由发生之日停止计算;二是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这里所指的“继续计算”,是指在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有效,扣除法定事由发生的期限,满六十日为期间届满日。例如在胡某一案中,假定在7月20日胡某所在地发生洪灾,交通中断,直至8月5日才恢复。则胡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6月5日起算,至洪灾发生之日,即7月20日停止计算;8月5日为障碍消除之日,从8月6日开始计算,在洪灾发生前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6月5日至7月20日,已经过四十六日,剩余的期限为十四天,因此,胡某最晚可以在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以上规则计算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既有利于保障税务机关依法执法,又有利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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