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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缴欠款 为啥输了官司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3年7月初,某县地税局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有隐瞒销售收入行为。经核实,该公司应补缴税款8万元。7月14日,县地税局同时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缴纳所偷税款,各项共计13.68万元。
    该公司在接到法律文书后,没有提出听证要求。7月22日,该公司内部人员向县地税局举报,称公司有明显转移货物的迹象。经查,该公司确有此行为。在报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后,对方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但该公司直至7月25日仍未能提供。为此,县地税局于8月12日对该公司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
    7月29日,该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县地税局超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营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予以赔偿;要求其公开道歉。法院到2003年9月5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支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首先,该地税局于2003年7月14日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过程中,县地税局虽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并没有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在3日后视该公司是否要求听证后再作出处罚决定,而是在同日一起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剥夺了该公司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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