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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要注意维权

  一些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门子”,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多。其实,当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时,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税务机关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税务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纳税人要提出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看法、意见或要求、主张,供税务机关参考。纳税人要大胆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要怕税务机关会因此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另外,纳税人有申请听证和复议的权利。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只要纳税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果纳税人有听证要求,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纳税人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也可以不经听证程序直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
  在复议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复议、申请停止执行、查阅相关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等权利。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赔偿的途径有四条:一是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害后,主动依法给予赔偿;二是纳税人通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解决;三是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四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为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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