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维权

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应注意时效

  一、提出听证时效。公民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罚款,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则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三、提请行政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四、要求国家赔偿时效。纳税人的财产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且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赔偿请求人必须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继续计算。  
  五、申请延期纳税时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之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阅读次数:2847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