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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章;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解读

    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这个文件贯彻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十六字”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积极推进所得税制改革,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文件的主导思想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长期以来并不是十分清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主体是纳税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里并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谁。所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对《管理办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1、《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解释,首先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的法律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汇算清缴的内容包括:

(1)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2)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3)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准备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的对象: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除规模很小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执,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63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由税务机关给予征收滞纳金、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办法》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

1、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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