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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粉荣;奖金发放办法给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应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我们仍然举例说明:假如一个人某月取得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征税,因为当月工资超过了800元,在计算该奖金的应缴税款时,不再扣除费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应纳税款=24000×25%-1375=4625元;而按新方法计算,奖金额除以12,其商数为2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款=24000×10%-25=2375元。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2250元。显而易见,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9%的税收负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而言,其税收负担是有所上升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为了科学考核、奖励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对企业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工资实行年薪制,即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平时只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缴纳。即这些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规定的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年终奖后,再把全年基本收入和年终奖相加,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如实行年薪制的某企业李经理2006年每个月领取的收入是4000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1600)×15%-125=235(元),全年已经缴纳了2820元的个人所得税;年终领取了72000元的年终奖,应该合并平时的收入计算出平均每月的收入,即(72000+4000×12)÷12=10000(元),则每个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600)×20%-375=1305(元),则他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660元。因为他平时已经预缴了2820元,领取年终奖时只需要缴纳12840元。”

这与其他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相比,实行年薪制使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少缴了不少税。对于李经理来说,如果按一般的计税方法,他一年得缴税2820+18825=21645(元),比年薪制多缴税5985元。

但是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李经理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还要有所上升。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废止了以前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从2005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按照新的办法计算纳税。根据新的办法,李经理年终奖72000元,除以12为6000元,其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72000×20%-375=14025(元),加上平时基本收入缴纳的2820元,李经理去年基本收入加上年终奖按新办法应该缴纳16845元,而按旧办法只缴纳了15660元,需要补缴1185元。

实行新办法后,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制与过去相比税负略有上升的原因是,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制税负略有上升的原因在于速算扣除数扣除次数不同。旧的办法是把年薪和绩效工资加上平时基本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每个月的平均数,按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算出一个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乘以12个月得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与新办法相比,其可以扣除12个速算扣除数,而新办法仅能扣除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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