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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粉荣;税收筹划成功的关键在于细节

 
    河北某地一家2006年底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在2007年底将上市前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实行100%股权收购。本来是可以规避不少的税收,但是,由于在操作过程中一个“法律依据”搞错,漏缴了一个税种,结果造成整个方案失败,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了1000多万元的罚款。

类似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并不少见。时下,税收筹划一度成了赚钱的热门渠道,于是,一些人参加了一两次税收筹划培训班、看了一两本税收筹划书籍,就跃跃欲试,从而发生了不少的闹剧。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有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目前许多“税收筹划”操作相当一部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分析其原因,我们不难有以下发现:

其一:“太专业”不适合做筹划

我们通过对部分出现涉税问题的企业进行调研发现,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可以称之为专家,但是,这些专家往往比较“专业”,会计业务很精,但是,对其他相关知识了解甚少。这种现象在我国目前还是比较普遍,他们或者长期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拥有丰富的理财经验,或者长期在税务系统工作,对税收政策比较熟悉……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要求很强的专业,不仅要懂财务、而且要懂税收,还要熟悉其他法律和法规,更需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也就是说,这些人是财务专家,或者是税务专家,但是,绝对不是税收筹划专家!这里有一个案例。

2009年6月18日,税务机关对某中医院进行纳税检查。该单位2007年创办,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涉及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口腔科、内科、外科、医疗美容科等。稽查人员发现,该医院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6万元,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未申报纳税。据此,税务机关对该中医院2008年度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行为,补征营业税及附加、加收滞纳金,另处以0.5倍的罚款。

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医院的财务经理有些不理解,认为他们虽然是营利性医院,但是营业收入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医院在享受免税期内,按规定不应缴纳税收。

但是,税务人员提醒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纳税人虽然享受减免税优惠,但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减免税期间,还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瞧!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细节问题,在日常财务管理活动中,如果每月填上一份纳税申报表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这个近50万元的损失就不会出现。

其二:凭经验容易翻船

许多企业的财务总监认为自己长期从事财务工作,有些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往往宣传自己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一个高水平的筹划方案,往往是需要建立在拥有系统性理论修养之上的综合性筹划,仅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不够的。也正因为如此,有些专家主要在“打擦边球”上下功夫。这不:某税务检查组对上海红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进行了检查,就出现了一出“猫捉老鼠”的游戏。

红光公司是处于一个商业中心的商业企业,该公司所使用的8层营业用房是自行建造并于6年前投入使用的。检查人员李辉是第二次到红光公司检查,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上一次检查时,李辉发现红光公司使用的8层营业用房已投入使用3年多,但由于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所以未结转固定资产,也就没有计提折旧。

李辉认为,因没有办理竣工决算,不能结转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从而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实在不划算。于是在检查结束后,李辉嘱咐红光公司财务部的王总监,尽快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可预估结转固定资产以计提折旧。但是在此次检查中,李辉发现红光公司的这一老问题依然存在。李辉以为红光公司在竣工结算上遇到了困难,于是向王总监询问。

王总监对此没有明确的解释,对因少提折旧多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也无动于衷。多缴税款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故事?李辉开始从账面上寻找答案。他查阅了红光公司在建工程的账户,如果按照账面近1亿元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红光公司每年可计提近500万元的折旧。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红光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约120万元。李辉将测算结果告诉了王总监。王总监却表示:“这部分税款不会白缴的,我们仅是提前缴了而已,房屋折旧迟早要扣除的。”

李辉对该问题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弄清楚真实原因,检查组请承建红光公司营业用房的通达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通达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通达公司在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竣工决算,并且提供了决算报告,红光公司也在两年内将工程款全部付给了通达公司,但要求通达公司不要急于开具工程发票。

调查到这里可以肯定,不结转固定资产纯粹是红光公司单方面的原因。于是李辉进一步分析红光公司不结转固定资产背后的原因:该问题造成红光公司每年少缴80多万元的房产税,但同时多缴12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时间性差异,在将来正常计提折旧后还会转回,所以红光公司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而不结转固定资产。同时经核实,红光公司对因少提折旧和少缴房产税而增加的利润,全部通过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进行了调整,从营业用房投入使用6年来,红光公司根本没有因少提折旧、少缴房产税、多实现利润而多缴过企业所得税。最终,检查组对红光公司因弄虚作假而少缴有关税款依法进行了处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可控性,红光公司的王总监不仅借此在税款上做文章。还根据往年的操作经验利用“障眼法”来进行“筹划”,因为在日常纳税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关注的仅是企业有无少缴税款,而很少关注企业多缴税款的问题。事实上,王总监就利用了这一点,在多年的纳税检查中蒙混过关。

但是,他忽视了一个细节:按常理来讲,如果红光公司多纳税的情形是真实的,其相关的财务人员应该会比较关注在建设工程不能及时进行结算的原因,或许还会希望检查人员能够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解决多纳税的问题。但是,从红光公司王总监对李辉的关心不以为然,也不急于向检查人员探讨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看,红光公司多纳税的背后一定存在问题。所以,一旦检查人员善于透过现象分析其问题的本质,问题就自然会暴露无遗。 

其三:筹划人员需要综合性的法律知识

一些专家是理财高手、税务专家,同时都能对书上的筹划案例背得很熟,于是就进行大胆地“筹划”。可是由于缺乏综合法律知识,也会在筹划中出现一些差错。 

长虹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决定为某金融机构开发建造一个3000万元的办公大楼。该金融机构为了加快工程开发项目进度,可以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预付款。按照预算,该项目完工前,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开发项目的80%,合计2400万元的预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开发产品预收款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400×5.5%(综合税费率)=132(万元);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为:2400×15%×25%=90(万元);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为:2400×1%=24(万元)。长虹房地产公司合计应缴纳税收246万元。

长虹公司的财务总监张鸣有15年的理财工作经验,同时参加过多次税收筹划培训班,自己感觉已经掌握了税收筹划技术。为了延迟缴纳246万元的税收,他进行如下项目的税收筹划:

由长虹公司与关联单位中源公司签订了一项合作建房协议。协议规定:长虹、中源双方合作开发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项目,由长虹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中源公司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项目实现的利润,双方按规定比例分成。同时,中源公司又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协议规定,金融机构委托中源公司在长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金融机构直接将工程项目预付款项支付给中源公司,不与长虹房地产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待工程完工结算验收合格后,金融机构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据此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2008年初,三方已经按此签订相关协议。至2008年10月,中源公司共收到金融机构支付的项目预付款2400万元,大部分已经由中源公司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余款也暂作为往来款处理。长虹公司认为自己未分得任何收入,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记载反映任何收支情况;中源公司认为自己属于代收代付款项行为,也尚未获得实际结算收入,只是在账簿上反映了资金的往来情况。双方均未就2400万元预收款申报缴纳税款。

其实,从税收的角度讲,上述筹划就不属于合作建房。税务稽查部门认定长虹公司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收的偷税行为,除要求长虹公司补缴132万元营业税和滞纳金外,决定对长虹公司处以少缴132万元营业税一倍的罚款;但对长虹公司少预缴9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24万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由于是预缴税款,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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