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税

郭洪荣说案: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短期投资

(1)交易情况。

 A公司以一批产成品交换B公司拥有的作为短期投资的D公司股票。

A公司产成品原值为70 000元,账面价值60 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并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 000元。在交易过程中A公司发生费用5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

B公司短期投资原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公允价值为70 000元,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 00元。B公司另支付10 000元给A公司。

(2)交易判断。

计算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10 000÷80 000= 12.5%,小于25%,该项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17%=13 600(元)

(3)计算应确认的损益。

在这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是收到补价的企业,首先计算应确认的损益及换入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如下:

应确认的补价损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60 000÷80 000)×10 000=2 500(元)

(4)计算入账价值。

换入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损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60 000-10 000+2 500+13 600+5 000=71 100(元)



 

(5)收到补价方的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D公司                     71 100

银行存款                              10 000

存货跌价准备                          1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银行存款                             5 000

(6)所得税处理。

根据会计制度,因A公司和B公司双方交换涉及补价,应确认交易损益。同时,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①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A公司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80 000元,减去会计上确认的补价损益(2500元),以余额77 5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额77 500元,填入附表一(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②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由于视同销售收入是按净额法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的计量方法如下:

按税收确认的换出资产计税基础70 000元=会计上账面价值60 000+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10 000元。

视同销售成本70 000元=按税收确认的换出资产计税基础70 000元

税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额70 000元,填入附表二(1)第13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③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500元,填入附表一(1)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7)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计算表。

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可以选择净额法,也可以选择总额法。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营业外收入按净额法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也应按净额法确认。

税收确认金额
 净额法
 总额法
 
收入总额

80000
 视同销售收入77250元
 营业外收入2500元
 视同销售收入70000元
 营业外收入10000元
 
扣除总额

70000
 视同销售成本70000元
 营业外支出0元
 视同销售成本62500元
 营业外支出7500元
 

 


阅读次数:5924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