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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偷税案件认定时应纳税总额如何算

 
 
  来源:国家税收 作者:陈金宝   
   
    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2002年1月25日《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1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以上规定对于打击偷税犯罪分子、净化税收环境、保护广大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对少数企业也有显失公平的地方。  

    根据上述规定,现单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总额来分析,本人认为影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总额除了政策性的因素外,还有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库存商品和库存原材料的增加与减少要影响到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总额;二是上期的留底 税额要影响到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总额;三是纳税人上期多缴或超缴的税也会影响到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总额。如果单以申报的当期应纳税总额来计算纳税人的偷税比例的话,对一部分纳税人来说是不够公平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时,应当考虑到上述的影响因素,其当期的应纳增值税总额的计算应该是:帐面申报税额±(期未库存余额-期初库存余额)×17%+上期留抵数+上期多缴或超缴税金。以此来定案,纳税人会更加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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