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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警联合搞突击 查处假票账外账 

 
   来源: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稽查单位:扬州市邗江区国税稽查局 

    被查单位:扬州市某建筑构件厂 

    违法案情: 

    2005年10月的一个早上,一封举报信放到了邗江区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的办公桌上,信中反映:扬州市邗江某建筑构件厂账目混乱,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搞两本账,法人代表陈某购买、开具假发票隐瞒销售。这封举报信引起了稽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一方面与公安办公室的人员联系,进行联合办案,另一方面通过第一管理分局调阅了该企业2000年至2004年的纳税资料,并暗中派人查看了其生产场所和规模。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生产预制构件品,2000年至2004年共申报销售收入586479.73元,申报应缴增值税35188.78元。 

    根据举报信反映和调查了解所掌握的情况,稽查局领导、稽查人员及公安办公室的干警们就如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如何寻求突破进行了认真分析:1、从该企业的生产场地及规模来看,其具有规模生产预制品的设备和条件,近5年时间只申报了销售收入586479.73元,显然与实际不符。2、该企业生产的预制品中,有许多属于民用产品,个人购买预制品往往只关注价格而无须发票,给该企业进行偷税创造了有利条件。3、该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和相关费用后,发给在职工人的工资已很困难,另还支付村里部分退休人员的工资,说明该企业很大可能有隐瞒收入的行为。4、举报信中举报人签署了姓名并留下了联系方式,说明举报人对该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所举报的内容真实性较大。 
根据上述分析,办案人员认为此案应避免打草惊蛇,防止企业人员隐匿或销毁相关证据,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较为稳妥,给他们来个触手不及。在如何搞突击检查上办案人员也进行了细致的部署,首先从厂长办公室、财务科、仓库等地方进行突击检查,其次,做好上述地点未发现情况时对其有关人员生活场所的检查准备,并要求将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准备齐全。 

    2005年10月21日上午9点,专案组人员奔赴该企业,在厂里专案组人员找到了会计,但法人代表不在厂里,为防止走漏风声,专案组人员以购买预制品为由,要会计打电话给法人代表回厂洽谈业务,9点30分,法人代表回到厂里,在法人代表、会计都在场的情况下,专案组人员出示了《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及警官证,要求他们打开办公室内所有的抽屉和柜子。在会计室,检查人员发现了该企业2000年以来大量的开具过的收款收据和记有收入的账外账一套,在经理室检查人员发现了已开具了几份的假工商企业统一发票一本。检查人员立即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制了清单,将有关的账册、凭证、假发票等资料调到稽查局,同时又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将法人代表、会计“请”到国税公安办进行突击询问。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法人代表交代了自己为达到不交税的目的,通过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现金的方式进行账外账的操作,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讲述了自己从他人处取得一本假工商企业统一发票,且在销售预制品的过程中以开具假发票的方式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案情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检查人员未有一丝松懈,他们一边组织人员对调取的账册、凭证、收款收据等资料进行检查,做好复印取证及进一步询问工作,一边对假发票、收款收据上注明的部分购货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十几天认真细致的工作,该企业的税收违法事实已全部查清。扬州市某建筑构件厂2000年至2004年利用开具收款收据、搞账外账的方式销售预制品,少申报销售收入1425037.92元,利用开具假发票的方式少申报销售收入584415.65元,共计少缴增值税120567.18元。 

    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20567.18元,加收滞纳金36329.16元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偷税行为给予了120567.18元行政处罚,该企业偷税行为已达移送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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