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收
徐州市国税局基层税务人员在前一阶段的检查中,发现有一些一般纳税人通过其关联的小规模纳税人转移销售,相互间不开发票而偷逃税款的情况,其主要的手法:
一是凡购进货物取得进项发票都在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实现"抵扣最大化";
二是当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遇上对方不需发票或只需要普通发票的情况下,销售就转移到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开发票,账上不体现销售、也不申报,应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变成了按4%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通过采取以上手段少计收入、多列支出,进而大大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机关对于一般纳税人存在关联企业且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应引起重视,尽量避免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
为此建议:
一是严把税务登记关,在新办企业登记时要求企业同时提供关联企业情况以备案,并加强登记过程中的调查摸底,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名称相近、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法人代表相同且纳税类型不同的情况;
二是加强对存在不同纳税类型的关联企业的日常巡查,并将这类企业列入纳税评估对象,重点分析关联企业之间的货物转移是否按照独立核算企业间的货物转移进行正常核算,要加强对库存的核算,测算其成本耗用与产销量是否相符;三是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