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收
中国税务报讯 日前,记者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财政转移支付法草案。目前,备受瞩目的法律草案起草大纲已拟定。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37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议案。
事实上,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该法草案起草组,已于2004年7月成立,一直在开展编印资料、调研论证、举办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等活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作委员会要抓紧财政转移支付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这一制度在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方差距、合理调节和引导地方财政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平衡发展、维护基层政权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这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离透明、规范、科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亟待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是转移支付立法工作中的焦点问题。据统计,近年中央每年给予地方的转移支付数千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其中除了税收返还外,在中央财政调控范围内又分为两部分: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决算报告对转移支付列有详细的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没有问题,照规定办事;而对专项转移支付却没有开列具体支出项目,具体操作往往不规范,地方领导‘跑部’要钱,要的就是这一块。”有关专家指出,这样跑来的钱,其弊端是导致地方用钱缺乏约束。“钱是要来的嘛,爱怎么花就怎么花。”
此外,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影响着地方财政预算编制。那些没有编入预算的中央补助资金,实际上脱离了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一位提出转移支付立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转移支付还不够公开,缺乏效率。目前中央的转移支付,很多没有科学的分配方法,资金是人为安排,未能实现按照因素法或公式法进行分配。在不透明的情况下,难以做到公正,也相应缺乏效率。
这位全国人大代表指出,要通过转移支付法的出台来建立转移支付监督体系,要选择一些能够反映各地财政地位和收支状况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面积、人均收入水平、成本差异等,作为分配拨款的依据,用各级政府很难控制的客观因素来设计拨款方式,从而确保转移支付相对公开透明,既减少了各级政府间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盲目攀比,又便于政策的实施与执行。此外,转移支付法还应该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纠正源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而引发的财力不均和财政效率低下,保持经济不景气地区宏观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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