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者:苏建生
税务部门在查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有“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两种不同的定性,相应的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已经抵扣的税金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必须依法追缴;另一是认定纳税人属于故意(即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依法追缴纳税人已经抵扣的税金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同时对纳税人按照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予以处理。
一、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定性的原因
税务部门在办案中对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检查定性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其原因是:
1.纳税人假“善意”、真“恶意”,税务部门难取证。纳税人实施了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通过做假账、做伪证、发票开票方与接受方串通一气等形式加以掩盖,税务部门难取证,给定性带来难度。
2.交易形式多样化,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带来难度。目前,企业间的购销业务、资金结算形式多种多样,给税收征收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带来难度,如发票开票方推销货物并送货上门、受票方现金结算、银行汇票背书,这些交易、结算形式给税务部门认定其善意或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带来了困难。
3.税务部门检查人员检查手段、业务素质难以适应。纳税人明明是恶意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税务部门检查时,却诡称不知情,多次的税务检查也使纳税人具备了反侦查能力。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片面强调有货物购进就行,不善于从疑点中找出蛛丝马迹,挖出深层次问题,检查流于形式,停留在翻翻账、对对数据浅层次上。
二、甄别纳税人善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税务部门认定纳税人善意或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是看证据,税务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要突破以往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围绕“票、货、款”重点检查企业货物取得的全过程,通过询问企业有关经办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货物交易发生的经过、发票取得以及货款支付情况,查证企业交易的真实性,甄别纳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取证进行认定。
一是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行为上认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已证实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要环节是核实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具体核实方法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发出领用、相关证人的询问等,从中发现疑点和漏洞,若证实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货物交易,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证实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则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不能仅以取得虚开发票受票方的有关记录和利益相关人员的证词作为证据。为防止受票方做假账、做伪证逃避税务机关检查,还应进一步向开票方或供货方调查取证,了解其发货品种、数量是否与发票上的内容相符,以佐证受票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从纳税人购货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供货企业不一致、供货企业开出的非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明知供货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是非法手段获得的,无论纳税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此时税务部门均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货企业和发票的开票方一致,则要结合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进一步调查取证。
三是从资金结算情况上认定。纳税人之间发生货物交易货款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即通过银行结算和现金结算。①对于通过银行结算的,如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直接与发票开票方结算,或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账册上的原始资料如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一致,但到银行查实后发现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对于纳税人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检查时要慎重从事。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原则上纳税人日常经营超过一定数额的,应该通过银行结算,但是并没有规定现金交易不合法。所以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是通过现金结算货款的,要注重检查纳税人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将纳税人的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总账账面数、会计报表填列数进行对比,将纳税人现金的提取情况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从中寻找疑点,打开突破口,让纳税人承认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相。
四是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求,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企业购进货物,购货方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向非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且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货物(如走私货物)情况下,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向第三方取得发票、支付手续费买票等。这种情况下说明纳税人主观上具有偷税意识并作出了具体的偷税行为,此时,只要证据确凿,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一种情况,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某企业的供销员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推销等方式(有货或无货),向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纳税人以收取开票费形式提供非法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纳税人觉得有利可图便索然接受,此时,只要证据确凿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绝大部分案件是纳税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关键是检查人员要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识破这些纳税人做假账的鬼把戏。
总之,对纳税人取得的已证实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要从多方面、多环节上采用“层层剥笋”的方法,寻找切入点,抓住当事人陈述中的破绽和货物购销中的不合理现象,运用攻心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纳税人说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相。
当然,税务部门在检查取证纳税人取得已证实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纳税人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开具的是其所在地发票、发票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购货方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