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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红字发票比对的认识

 
 
  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者:钟耀 
   
    金税工程作为税收信息化的开路先锋,运行四年多来,其功效卓越逐步显现。然而在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工作方面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比如红字发票的比对就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由于纳税人开具和接受红字发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同时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比对期限与红字发票数据的采集时间常常不能合拍,因此一直以为对红字发票的比对结果一般没有严格要求。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红字发票的比对,在金税工程运行中形成了对发票监管的一块真空地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利用红字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不大,而实施对红字发票监管所必须耗用的人力、物力与收效两相对比,其价值不高。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金税工程熟悉,了解的程度已愈来愈深,一方面它为加强税收征管打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别有用心的人也在打它的主意。

  据初步统计,现在红字发票的发生数量占发票使用总量的2%左右,数量和金额都比较大。其中通过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而开具的,由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对其管理较为完善;而此外大部分红字发票则是纳税人在跨月作废发票时凭原发票自行开具的,尽管在开具和使用上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然而还没有达到理想的完全控管。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比对中发现的大量错误的“作废发票”,足以证明一些纳税人作废发票及开具红字发票有很大随意性,而且目前确实存在着利用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或调节收入的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票方将发票送税务机关认证后,凭“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而又将发票退回开票一方,开票单位就可能开具红字发票,实施偷税行为;如果开票方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假票真开”,将真票以各种理由进行作废而不缴税款,受票方的假票也能通过认证并予以抵扣;如果将被跨月作废的发票进行“克隆”(现已发现重号发票的比对结果),一样可以通过发票认证,而且稽核比对也会成功,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对红字发票的比对并非多余,而且非常必要。在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工作中,对红字发票的稽核比对应在议题之中,实际上对红字发票的稽核比对并不是特别困难,只要改变一下稽核比对方法就可以实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仅仅要对红字发票的稽核比对,关键是还要对“跨月作废”的那张发票进行“作废发票”的数据录入和采集,并且参加比对,将可能被认证抵扣那张“跨月作废”的发票找出来,杜绝各个环节之间可能被利用的“缝隙”,从而达到加强严格监管的目的,这是防止利用红字(作废)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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