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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陈俊杰 
   
    为强化增值税监管,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如下特征: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4%、6%两种征收率。

  2.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打印有“代开”字样。

  3.专用发票销货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分别打印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和15位代码,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后加“(代开机关)”字样。

  4.专用发票销货方开户行及账号栏中为20位的完税凭证号,并在其后加“(完税凭证号)”字样。如果完税凭证号不足20位,在数字编号前面补0.

  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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