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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莫忽略


 
 来源:中国税网  
   
    通常在检查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一些税务机关往往把重点放在对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等方面的检查,而对诸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一般不作重点检查,但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最近的一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用红字冲减财务费用,利用费用科目隐匿价外费用偷税,应引起重视。

  通常情况下,企业发生财务利息、财务手续费等,记在财务费用的借方,收到存款利息等记在财务费用的贷方或用红字冲减财务费用。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2003年7月某企业记账凭证冲减财务费用23208.47元,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3208.47贷:财务费用23208.47经检查原始凭证发现,此款项系法院判决生效的某商贸公司延期付款利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企业收取的该项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目前,部分企业对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不作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而是采取冲减往来账或各项费用等手段隐匿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除了要重点检查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等,还应仔细查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各项费用科目应引起重视。此类费用发生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一旦发现此类经济业务发生在贷方或用红字冲减费用科目,应对其重点审查,看是否有隐瞒收入或其他偷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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