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3)其他文化业,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对文化优育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
(3)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文化业、体育业与娱乐业原本属于同一税目,文化体育是新税制改革时从“娱乐业”中分解出来的新税目,两者之间相互关联,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交叉。如文化体育业的游览与娱乐业的游艺,体育业与娱乐业中某些体育项目的交叉等。
在稽查中应把握以下原则进行区分,即: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凡亲自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征税。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