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稽查执法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日趋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由过去的多级分散型稽查变为现在的集约化的一级集中稽查,避免了擅自稽查、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等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和压力,同时,有利于统一稽查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税收稽查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利于集中力量重点查处打击专案要案等偷、逃、抗税案件,有效地防止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尽管如此,当前规范税收稽查执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征收管理分局与稽查分局之间的执法衔接矛盾。《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是说,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可以行使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对二千元以下的处罚权限已名成实亡。因为在CTAIS中只设计了稽查的处罚录入模块,没有设计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的处罚录入和收款开票模块。这样,征收管理分局或税务所对二千元以下的处罚不能直接通过CTAIS录入和独立行使处罚职权,必须通过稽查分局介入才能执行处罚程序。而稽查分局因力量有限,且主要精力放在专案要案等查处上,对2000元以下的一般案件的查处,在人员和时间的安排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且这类案件的查处,一般有一个时间差问题,等到稽查介入,已错过时间和机会。征收管理分局为了尽快完结案件,只好按简易程序降低处罚标准,象征性地处以50元草草了事,对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起不到应有的处罚惩戒作用。
二是稽查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有的不履行或违反法定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有的文书使用不规范、不完整,甚至以口头代替文书等。CTAIS上线运行后,有的稽查单位和稽查人员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考核,避免追究执法责任,让稽查案件的处罚率、结案率达标,检查数据和过程不按稽查的实际时间和实际进程进行实时同步录入,而是等查补的税款和罚款收起来后,再进行补录和补做相应的文书。
三是行政干预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如,某县有几户以收购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生产企业,稽查局查出这几户企业的农产品原材料收购途径有85%是来源于经营者,而非农业生产者。按政策规定,这部分农产品收购税款不能抵扣。但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的局部利益,要求税务机关不作处理,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认,致使国家的上百万元税收被企业侵吞。
四是稽查执法的司法配合缺乏相应的保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强制执行案件、暴力抗税案件以及妨碍执行公务案件过程中,往往有赖于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执行成本高,办案效率低。有的司法机关在案件执行中只注重自己的单向收费,不顾执法的整体利益。例如,某纳税人发票违章,税务机关作出处以6000元罚款的决定,纳税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收了纳税人的3000元案件执行费后,对税务罚款不闻不问,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税务机关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移送到公安部门后,公安机关收了部份款项后,就把案件了结了,国税部门一分钱也收不到,有的移送案件也是不了了之,一点回音也没有,对税收执法刚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五是税务人员执法顾虑太多影响了规范执法的正常开展。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执法顾虑太多,前怕龙后怕虎,怕执法引起纳税人上访;怕执法影响行风评议;怕执法得罪人;怕执法引起责任追究等。因为“怕”字当头,稽查执法不是主动出击,而是被动应付,该查处的案件不查处,该处罚的不处罚,从而影响了一些正常执法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有的地方在一二年时间内,甚至没有实施一起强制执行案件。
六是取证难对规范执法的影响。在稽查执法中,取证难是稽查人员最为头痛的一件事。有的纳税人不肯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旁边的见证人碍于人情等不肯作见证人,难以获得直接证据和旁证资料;有的私营企业或小规模企业平时虽然有账可查,但年终过后,纳税人就把当年的账簿给销毁了,致使税务机关对其过去发生的违法偷税行为无法取证追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而《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账薄的行为处罚偏轻,情节严重的也只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