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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是借款 实质为分红

  日前,大连市某房地产企业的3名股东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了18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 
  前不久,大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在对辖区内某房地产企业进行上年度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巨额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企业以个人借款的名义变相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企图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渐渐浮出水面。 
  当检查人员翻开企业的往来账时,《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的几笔大额个人借款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经查,借款人数共有9人,其中3人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其余6人的借款总额为10.2万元。检查人员知道,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借款情况通常有三种:一是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如购买原材料或差旅费等所需的备用金。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对外投资。三是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试图协助投资者逃避个人所得税。根据经验,该款项的用途很可能属于后两种情况。 
  检查人员从该公司的章程了解到,该公司股东为3人,各投资500万元,股东的姓名与《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款中的3个300万元的借款人姓名相符,经确认,这900万元确是股东借款。 
  检查人员向会计询问资金用途,会计言辞闪烁,一会儿说是差旅费借款,一会儿又说去年她不在这儿做会计,不了解情况,只有经理知道详细情况,但经理已出差了。通过银行付款凭证所附的支票,检查人员核查出10.2万元的借款为差旅费借款,而其余900万元支票上只注明往来,这更印证了检查人员最初的想法。 
  第二天,他们取得了银行的协助,通过支票号码和收款人名称查出了资金流向。在事实面前,企业终于承认这900万元分别由3名股东以个人名义借出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其他企业。据此,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该项借款认定为股息收入,对该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加收滞纳金16.02万元、罚款90万元的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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