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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偷税还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来源: 华安国税局     

  基本案情:
  某县国税稽查局于5月13日至5月16日对该县盈利单位A公司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补提2003年折旧、补摊销2003年土地使用权受让支出以及补交2003年企业所得税做为费用支出等等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合计38628.48元。该县国税局依法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2747.40元和加收滞纳金82.85元的处理决定。与此同时,县国税局在履行相应的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名处于6373元罚款。以上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19203.25元。
  A公司对补税、加收滞纳金无异议,但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定性和罚款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理分析:
  对A公司违法事实的定性税务干部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部份人认为应定为偷税,另一部份人则认为应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是这样表述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采取的手段有三种,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造成的后果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手段类似偷税,如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其目的是为了少交或不交税。但没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因此,对"偷税"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的关键是看其是否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如果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如果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据后,增加了亏损额,或者增加了进项税额,但还没有抵扣,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对这种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本案中,A公司采取多列支出的手段,导致了少缴税款12747.40元,应定性为偷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处罚,而县国税局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属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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