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一级稽查体制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

  
来源: 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      

  一级稽查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设立一个稽查局,集中稽查执法权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一级稽查体制建设工作目标的提出,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笔者通过对某市国税局实行一级稽查模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一级稽查体制建设进行探讨和分析。 
  自2005年8月某市国税局在市区实行一级稽查体制以来,市稽查局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8月~2006年12月,在稽查人员由原来72人减少到现有31人的情况下,稽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等统计指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上升。实行一级稽查后,税务稽查专业化管理力度明显加大,消除了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稽查科为争抢案源而内耗的现象。建立了与司法机关协作的长效机制。实行一级税务稽查模式后,消除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一级稽查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双方在衔接和配合机制上仍然不够顺畅。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概念划分不清,造成征收、管理、稽查各自的职责不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部门负责。但其终究只是一个原则性意见,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在诸如失踪纳税人查处、注销户清算、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职责上常常重叠交叉。同时,一些征管人员出于保证收入任务和怕被上级单位追究管理责任等因素,有护短现象。如稽查人员查出问题后,征管人员会采用让纳税人申报补缴的方法,不愿稽查部门下达处理决定;有的征管部门在日常审核评税工作中发现企业偷逃税行为,未及时移送或者不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是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近年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在加快,但是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率较低。稽查应用软件较少,适用于稽查管理中的网上综合查询软件更少。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仍然在综合征管软件之外独立运行,信息不能有效共享,稽查人员较难从中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是税务稽查干部力量有待于进一步充实。随着经济的发展,涉税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发票协查案件和专项检查工作较多,这决定了税务稽查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员做基础。目前,某市稽查局只有31人,占市区全部征管人员12.5%,人数偏少,影响税务稽查工作深入开展。此外,一些稽查人员业务能力较低,依法行政、依法稽查的水平有待提高。 
  为完善一级稽查体制,笔者认为,应着力理顺管、查关系。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划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职责范围的三个原则,从检查对象、范围、性质、时间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明确规定:日常检查由各级税务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户、查处失踪纳税人、注销户清算、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对申报征收案头审核等工作。对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由稽查部门负责查处,征管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阅读次数:253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