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网
对销项税额进行检查,关键在于核实确定销售额。销售额确定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确定了。不同类型行业,不同经济业务,反映销售额的科目不同,记载的方法不同。所以,只有先弄清被查单位的经营内容,才能准确有目的地实施检查。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在价外收取的增值税额记账。如果销售额与价外增值税一并收取,必须先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据以计税。
由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行业多种多样,其生产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和检查方法也千差万别,一般说来,检查的基本方法是:
1.对生产同一税率产品(无其他收入)的企业,首先要审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看“产品销售收入”累计数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否等于《增值税计算表》中的“销项税额”累计数。审查企业“销项税额”的提取是否正确,是否有销售不提销项税额或少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2.对生产不同税率产品或有其他收入的企业,首先应审查企业是否按不同税率的产品销售进行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按高税率统一计算销项税额;对能够按不同税率产品销售分别核算的,则应按产品的分类,逐项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再分别对应各产品适用的税率与之相乘,看是否有销售不提销项税额或少提销项税额(特别是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计税)的现象。
3.抽查“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故意滞后销售或明显低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让利冲减收入后再计收入的现象或者采用还本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按新旧货物差价计收入的现象。
4.逐笔审查“产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销货退回和折让是否真实(比如仓库是否有货物退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产品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冲减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看企业有无将混合销售收入或价外费用,人为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非应税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应税收人虽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但未计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6.通过各月《凭证汇总表》,看《凭证汇总表》中“产成品”的贷方发生额与“产品销售成本”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同。若不同,则应对“产成品”的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审查,并可通过对产成品仓库的实地盘存,看是否有以下情况发生: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对外投资,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移送给外地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串换材料、抵偿债务,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当然,审查这些情况时,我们还要对应“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审查和确认。
7.审查“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将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对外销售挂往来或用于抵偿债务、串换材料、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8.审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费用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有无销售残次品、下脚料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收取的价外费用等未计“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是直接冲减以上费用,漏记销项税额的现象。
9.审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看企业有无将外购或抵账收回的材料不入库,直接用于抵账、串换材料或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0.审查“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科目,看企业有无不符合代垫运杂费条件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1.审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看企业有无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未并入收入征税的现象。
12.审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看企业有无销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以及销售不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而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3.审查企业各开户银行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和对账单及现金日记账,看企业有无账外经营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在具体检查时,可根据有关规定,首先核实纳税人应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正确入账,然后注意查核纳税人是否隐匿、少报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