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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酒类产品的消费税进行稽查 

 来源;辽宁税网
  
     1.对酒类产品适用税率的稽查。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分别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为了加强管理,针对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酒的适用税率还作了详细规定。

    (1)纳税人用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税率征税;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适用税率征税。

    (3)纳税人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白酒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此外,税法对无酵啤酒和啤乐所适用的税率作了明确规定:

    无酵啤酒,又称无酒精啤酒,指以大麦为主要原料,大米为辅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在发酵过程中使用特殊酵母,采用特殊工艺发酵法来控制酿制过程中的酒精含量而酿制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其酒精含量在0.5%以下。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无醇啤酒相近似,因此,列入“啤酒”征税范围,依据每吨220元的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乐,指以麦芽、大米、酒花为主要原料,经过酿造配以甜味剂等物料调配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饮料。啤乐按“其他酒”这一子目征收10%的消费税。

    纳税人在酒类产品适用税率上常出现的问题有:

    (1)适用税率错误,将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申报缴纳消费税;

    (2)生产多种酒类产品的纳税人,不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而按较低的税率申报纳税;

    (3)将不同税率的酒组成套装酒销售,不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可采取如下的方法进行稽查:

    (1)因为税法主要依据生产酒类产品的原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以下步骤来着手稽查。

    首先,重点稽查纳税人的“原材料”明细账、“领料单”以及“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查企业购进了哪些原材料,每种产品领用、耗用了哪些原材料,以确定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如领用高粱、玉米、大米、大麦等为粮食白酒,而领用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竽头等则是薯类白酒。

    其次,深入企业的生产车间,实地查看每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投料情况,审查企业账簿记载的原材料耗用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第三,稽查“产成品”账,看企业记入明细账的名称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故意混淆的情况。对此,要求稽查人员熟悉生产工艺,以区分不同类别的酒。例如:白酒、黄酒与土甜酒。黄酒是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而白酒则是以各种原料经糖化、发酵,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土甜酒则是以糯米、大米、黄米为原料,经加温、糖化、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不超过12度的酒;超过12度则为黄酒。

    最后,将“产成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和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相互核对,看有无错记品名,错用税率的情况。

    (2)对于套装酒的稽查,一是查“产成品”明细账,二是去企业成品仓库及销售柜台,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将不同税率的酒组成套装酒销售的情况。如果有套装酒销售,再进一步审查企业是否从高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2.对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稽查。纳税人在酒类产品包装物上常出现的问题:

    (1)随同酒作价销售的包装物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销售酒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申报纳税或纳税不及时。

    在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上,税法有特殊规定:财税[1995]53号文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要计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可见,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一经收取,无论是否返还,都必须纳税。

    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稽查,主要是稽查“包装物”、“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明细账,审查企业是否有出售包装物收入和收取包装物押金;然后,对于应缴纳消费税的包装物收入和收取的押金,稽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看是否已缴纳了消费税。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酒精计算扣除税额的稽查。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酒精计算扣除税额的稽查,应着重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扣除范围的情况,有无不按实际领用数量计算而按当期实际外购数量计算的情况。对此的稽查方法是:首先,查看纳税人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借方,审查企业纳税时是否有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酒或酒精已纳税款的情况;其次,查看计算扣除税款的具体项目,有无将外购酒或酒精以外的其他项目也计算扣除;最后,根据“原材料——外购酒、酒精”明细账提供的数据,按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期应扣除的税额与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的扣除额进行对比,看二者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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