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1月初,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员工领到“第13个月工资”(年终奖),但数量却比预期少2000-15000元不等,财务回答是:第13个月工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绩效奖金’,因而按普通工资的算法,税率为25%~30%.员工们认为,这明明是奖金,不应该按普通工资的税率缴税。他们怀疑公司的目的是为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以及其他个税返还优惠政策。最后通过沟通,众人获得一笔税收返还。(1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看到这里,我有几个疑惑。其一,什么叫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上网一查,原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可获得2%的手续费。对于大公司来说,这可是一笔不小的钱。财务部门的员工付出的劳动,这是他们的义务,而且已经领取了工资,怎么还可以有其他一笔收入?
其二,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审计师”平时对税法和税率弄得如此清楚,最后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绝大多数的普通公司员工,如果财务人员因为种种原因搞错,该如何是好?
其三,由于法律缺陷,结果导致年终奖为6001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由此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274.1元。公司多发钱,员工的税后收入反而少。所以有时候求老板发年终奖的时候,还得“就低不就高”,情愿要税前6000元,也不要税前的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