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发票存根联数据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相应比对数据的,即为滞留票。这看似平常、似无波澜的滞留票,其背后却暗藏深沟险壑、谜团重重。
今年5至10月份,巢湖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开展了对794份滞留票进行了专项检查,这些发票共涉及11户企业,合计销售额达2963.88万元、税额503.86万元。通过检查发现这些滞留票的形成原因有多种不同情况,其中32.6%的滞留票属于主动放弃抵扣进行“账外经营”偷税性质,偷逃税款达115.05万元。其偷税数字之大,问题性质之严重,不得不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检查中发现属于正常类型的滞留票只占三成,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按照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二是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将抵扣联、存根联退还给销货方未进行认证,形成滞留票;三是客观原因造成抵扣联超过90日认证期限,而得不到认证造成滞留;四是纳税人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专用发票等情况造成滞留。通过对794份滞留票的检查,发现属于正常类型的滞留票为264份,只占总检查票数的33%.
近七成的滞留票属于非正常滞留,其滞留原因系纳税人主观因素造成,进项发票未申报认证抵扣,造成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没有比对信息。检查发现有530份发票由于各种非正常原因造成滞留,且多数滞留票存在严重问题。
其中进销均不入帐“账外经营”尤为突出,检查发现有235份购进发票不入帐,占总检查票数的29.6%,涉及5户企业,占总检查户数11户的45.45%.这些企业采取商品购销均不入帐的手段,进行“账外经营”,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均不进行核算或另设一套帐核算,主动放弃一部分进项税抵扣,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而大量滞留票抵扣联去向不明也似另有隐情,检查发现有244份发票,占总检查票数的30.7%,无法查明去向。有的货已收到,票未抵扣,企业称传递过程中发票丢失。有的开具方已经开出报税,而受票方根本没有收到发票,因业务人员变动无法核查事实真相,故也无法取得有力证据证明企业已收到这些滞留票。
更为蹊跷且无法取得真凭实据的,是第三方(购货人)以受票方名义购货受票,检查发现2户53份发票是第三方(购货人)为了享受受票方优惠价格(也就是合同价格),假以受票方的名义购货受票,造成滞留。
另外少数滞留原因是受票企业拒收形成,检查中发现2份发票属于企业拒收发票。1份是驾驶员提供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运费发票,1份系因非受票企业业务,对方企业开票错误。虽然数量不大,但还是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那么,提供这份增值税发票的驾驶员是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真实的业务又是怎样?其背后又牵扯哪些涉税违规行为?种种疑团给检查人员打上了一个个问号。
由此看来,这小小滞留票还真有大文章。为此,检查人员也陷入了认真分析和思考,通过这次检查,发现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大多都带有一定的人为因素,其主观故意性非常明显。如,巢湖市翔胜商贸有限公司(化名)有17份滞留票已收到,但未入帐未认证,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外购货物未入帐但已实现销售迹象,检查人员通过对开票方和受票方业务人员的询问核对和查证,以及对其存货二级账和三级账的比对,使该企业的口袋帐、另一本帐暴露无遗,至此该企业“账外经营”的井盖被揭开,最终查实该企业利用“账外经营”偷逃税款15.05万元。
因此,检查人员分析认为滞留票是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重要线索,稽查部门应将滞留票作为稽查选案的重点,将滞留票检查日常化、规范化。同时,管理部门应从四个方面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经营活动控管:一是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存在大量滞留票,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说明其财务管理混乱,业务关系不明,故应对这类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一年内滞留票发生一定份数或金额的企业,且年销售额达到法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的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准予抵扣进项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未达到法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应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开具管理,购货方除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外,还应出示购货人身份证,并于专用发票上注明身份证号,以便日后查验取证;三是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之间发生购销业务货款结算方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之间发生购销业务的,超过一定金额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否则售货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四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营商品动态监控。采取抽样法和疑点定样法,一是核对企业展台陈立商品与进项发票是否一致,二是核对企业售货发票所列商品与进项发票是否一致,三是核对企业购货发票所列商品是否有其票无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