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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某纳税人与购货方订立合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三年内已收到货款的95%,实现销售收入16,502,889.31元,长期挂往来账,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该纳税人2004年应补交增值税款2,805,491.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纳税人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11,668.2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53,887.0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款357642.96元(因该纳税人有留抵税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此类企业的特点:
1、大多为三年来新办企业,一直未被列入税务机关检查对象,且多为负申报及零申报和亏损。
2、部分为招商引资企业,也多为民营经济,为享受地方优惠政策到各开发区注册登记。
3、为并购续存的企业。少数民营企业从传统行业逐渐向信息产业、房地产业、现代物流、教育等领域拓展,并不断并购老的国有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长期持账不及时清理。
4、由于企业发展等自身因素,导致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尤其是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有的企业一年换了三次会计以上问题反映的现状:大多数纳税人及企业会计思维方式至今仍停留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收入确认仍严格按会计制度的四项确认原则,忽略了税法上销售的实现问题。这部分企业会计没有几乎没有被检查的经历,缺少经验及应对措施,一般在检查人员的循循诱导下,几乎将所有的发货单、销售合同及收款凭据等销售成立的证据 全部提供,毫无防备,有的还振振有词地声称:我们是严格按合同办事,按法律办事。一方面反映出这部分纳税人并不是故意偷税,只是对会计与税收上的差异不太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管理上的缺位,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的意识有待提高与完善。当然也不排出一部分人主观上有少交税的意愿:当前一些民营经济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低,大多数民营企业管理上基本上由企业主直接管理企业,没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创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一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提高其经营能力。但目前民营经济诚信缺失。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有跳跃式发展的特点,经济规模扩张了,财富数量增加了,但诚信经营的意识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部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较低,纳税信誉度不高。
四、几点启示及稽查建议:
对三年未查企业及时清理,建议新的案源信息,筛选部分有价值的案源备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全部检查一遍,做到早了解,早查处,减少企业的损失,起到预防作用,要发挥稽查的预敬和督导作用,而非惩处功能。
1、建立税源管理台账,对此类纳税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形成系统的税源信息库。定期开展集中清查工作,及时登记特殊税源管理台账。加强日常检查,对于关、停、并、转、迁企业则应提前介入,掌握其相关账务信息,依法对应纳税款进行清算,防止税款流失。建立办税跟踪制度,开展实地调查和追踪检查,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掌握第一手动态税源信息,作为短期、中长期税源变化预测的依据。根据税源管理台账和实地调查掌握的税源信息,对总体税源的形成和影响税源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把握总体税源情况。
2、加强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的核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税收日常评估估和专项评估,通过同行业对比、税负对比、横向、纵向对比等将重点税源企业、异常申报企业、未申报企业、欠税企业、税源重大变化企业列入管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稽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涉嫌偷骗税的要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对招高引资企业和民营经济要给予高度的关注,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新型征纳关系:一是依法规范税收征管,为各类纳税人创造公平、透明、规范的税收征管环境。二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全面落实文明办税,对不同的纳税人,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激发它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沟通交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4、加大检查力度,完善选案体系,提高检查效率,强化处罚力度。同时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为税源监管提供有力支持。日常检查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要建立起征管与稽查的互动机制,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抗骗税案件,要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发现的税收管理漏洞,要及时反馈到征管部门,形成税源监控的合力。
5、加强社会部门配合,形成税源管理的社会监控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