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地税
税务稽查是新的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取证——是税务稽查实施的关键环节,证据确凿是税务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打击各类涉税犯罪的前提条件。如何获取有效证据,力避行政诉讼、司法诉讼的败诉,是每个税务稽查部门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抓好现场检查环节
现场检查是《征管法》赋予我们税务机关的权力。现场检查是最大程度地获取被查对象经营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有效途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使用现场检查的权力,不要心慈手软。
二、抓好取证的时间性、完整性
取证的时间性要求检查人员从发现案情到立案调查,应当积极主动、反映迅速、行动果断、以快制胜,不给被查对象有伪造、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在实践中,由于行动迟缓,哪怕稍有延误都有可能使证据被销毁;由于重要证据无法获得,致使一些案件的重要情节无法认定形成疑案。因此,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得越快、越完整,越能取得充分证据,有利于准确、迅速地查明案情。
三、注意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取证的合法性要求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取证时应当二人以上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依法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查询存款帐户、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都必须经批准方可实施。
四、抓好物证的收集,尽量少用口供
在税务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被调查人的询问即口供,口供在案件取证中虽必不可少,但口供只能起印证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检查中必须抓好物证的收集,如收发货记录、与业务单位的结算单据等,从而摸清被查对象偷税过程中的要害,为税务稽查取得实质效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