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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筹办费范围和摊销的稽查

  
来源: 陆良地税     

  (一)筹办费的范围和稽查
  企业的筹办费是指其在从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应注意的是,以下支出不应记入筹办费: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5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对于经营期不满5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筹办费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准其按经营期限以直线法摊销完毕。
  (二)筹办费范围和摊销的检查
  筹办费的范围主要受筹办期间的限制。在实际筹办期的界定中,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则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因此检查时,应仔细审查企业的开办费报告,看是否存在把非属于筹办期的相关费用纳入筹办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把不应列入的支出纳入的情况等。
  至于筹办费的摊销,应注意的是,是否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进行,摊销期限是否合法,缩短摊销期的是否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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