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税网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按约归还银行所贷款项和其他债务,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债务而形成的侍处理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第六章五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这其中涉及许多相关税收,由于银行、信用社在处理抵债资产时的一些违规操作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应加强稽查。
一、抵债资产收取环节的稽查难点
(一)收取抵债资产不入账或入账不及时。主要表现为收取抵债资产后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者账务处理不及时,使抵债资产长期滞留账外,造成抵债资产保管和处置环节的违规,进而形成偷逃相关税收。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扣除贷款本金后的余额未转作应收利息处理,造成应缴未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这部分抵债资产长期滞留账外且较为隐藏,稽查过程中不易发现;二是核销贷款后又通过追索收取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资产偿债,贷款银行对这部分抵债资产未入账核算。
(二)抵债资产估价不适当。抵债资产的收取和价值确认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抵债;二是法院判决或仲载机构载决。在协议抵债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可能出于自身原因高估或低估抵债资产的价值:
一是贷款银行为了隐瞒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或为了掩盖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检查环节的不力,或为了完成压缩不良贷款任务,都可能高估抵债资产价值。抵债资产价值高估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对抵债资产超出公允价值部分因高估多冲减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丧失了这部分贷款本息的追索权,在规定期限内处置抵债资产损失率较高或者逾期无法处置等。
二贷款银行故意低估抵债资产价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顺利处置该项资产,或者为了截留部分处置收入,或者想以低价定向处理给关系人等。
抵债资产价值高估或低估的问题之所以不易发现和确认,在于抵债资产的价值判定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稽查人员只能够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而目前社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违背职业道德执业。如果贷款银行与中介机构联手做假,稽查人员就无能为力。
二、抵债资产保管环节的稽查难点
(一)抵债资产账实不符。如果抵债资产出现严重的毁损甚至灭失、由于市场原因抵债资产价值锐减、贷款银行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等,若贷款银行保管人和经营责任人未坚持定期检查核对,或在检查核对时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在报告、报表、台账中予以反映,稽查人员要在现场稽查中发现这一问题较为困难。
(二)抵债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从收取到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车辆的租金收入等未入账核算,可能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稽查人员较难发现上述问题。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的稽查难点
(一)处置抵债资产的收入未入账或未全额入账,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收取时未入账核算的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也未纳入法定账册核算。这种情况很隐蔽,稽查不易发现。
二是处置抵债资产后用分期收款方式收取处置收入,其中的部分收入未入账。
三是处置抵债资产时与中介机构和受让单位串通,签订虚假“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低于贷款银行实际收取的变现收入,致使处置收入未全部入账,稽查较难发现。
(二)抵债资产处置价格不适当。标价过高,可能造成抵债资产难以处置,甚至超过规定期限仍滞留账上,潜在的资产损失无法及时消化;价值过低直接形成贷款银行的资产损失,而且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可能性为谋取私利故意以较低价格进行处置。但处置价格是否适当的判断对稽查人员而言比较困难,是该项稽查的一个难点。
四、稽查的主要方法
以上难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一是收取、处置抵债资产不入账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的价格是否适当的问题,这些既是该项稽查的难点也是稽查的风险点。这些问题在现场稽查中仅靠查阅档案、资料,核对台账、表内外会计科目等常规稽查方法和步骤往往难以发现和查证,可以综合运用一系列非常规稽查方法,以发现违规问题的蛛丝马迹,找出稽查线索,一查到底。但这些方法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全部发现存在的问题,在稽查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风险与重要性、稽查质量与稽查成本的关系。主要方法如下:
一是查阅会议纪要或记录,如行长、理事长办公会议或记录、行务会议纪要或记录、信贷业务会议记录等。重点关注有无与以资抵债有关的讨论内容或决议。
二是查阅信贷经营、资产保全、信贷风险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年初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批复等文件和资料,从信贷部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现与抵债资产接收、处置有关的线索。
三是查看稽查时限内签发的贷款对账单,重点关注未进行对账和对账余额不符的贷款企业有无以资抵债的情况。
四是调阅贷款档案资料,重点是不良贷款和已核销贷款,对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签收“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签收金额与账面余额不符的予以重点关注,从中发现有无以资抵债后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到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进行延伸稽查调查。
五是审查贷款银行有关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契税、房屋和车辆保险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养路费、拍卖费、评估费等,注意是否支付了产权不明和产权不属于贷款银行的有关费用。从中发现有无收取、处置抵债资产不入账的情况。
六是检查贷款银行有关人员变动情况。如分管行长、办公室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工作交接清单,检查有无涉及抵债资产的账外收入;审查贷款银行内部的收费凭证如收款收据等,检查在收取的房屋、车辆、设备的租金和变现收入中,有无涉及抵债资产的处置收入和租金收入未入账的情况。
七是查阅贷款银行的公章使用情况,重点关注有无与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受让单位、中介机构、拍卖等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处置转让抵债资产协议、评估协议、拍卖合同等,进而查证有无违规问题。
八是对贷款银行的车辆和网点的营业用房情况进行调查,若有承租营业用房而未支付租金、增加了营业用房但未缴纳有关费用、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而经调查系自有房屋和车辆等情况,要考虑是否是收取抵债资产未入账的情况。
九是对在稽查时限内处置抵债资产损失率较高、抵债资产已超出了规定的处置期限未能处置、收取和处置价格不合常规等情况,以及现场稽查盘查抵债资产实物时怀疑价格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应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信誉好、知名度高的其他中介机构咨询或要求其重新估价,以查证是否存在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价格不当等问题。
以上稽查方法和步骤并不是每次稽查都必须进行的,在稽查过程中应首先对贷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若贷款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进行定期核对和检查、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管理,则可初步判断该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和控制水平较高,在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以上的稽查步骤或选取较少样本进行检查,反之若发现贷款银行对抵债资产管理不力,则要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查,以便发现稽查线索,节约稽查时间,减少稽查风险,保证稽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