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地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一种针对性比较强的稽查模式被提上稽查日程,那就是行业稽查;所谓行业稽查是专项稽查的一种形式,是对某一地域内的某一行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统一稽查,它是对日常稽查的重要补充,是现有税收内、外部环境下,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效力、 实现稽查职能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发现和揭露行业性或带普遍性的税收问题,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一种十分重要且卓有成效的税务检查形式。目前企业偷逃税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进行行业专项稽查,可以规范企业自觉纳税,公平同行业间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税务机关掌握全行业生产经营和税负特点,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发现以往未发现的新问题,做到稽查行为的有的放矢,通过实践找到解决问题的相应办法。
一、实行行业稽查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宏观方面
1、是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模式已基本确立,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经济格局,使得纳税主体多元化。现代经济的发展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税源控管上的真空地带不断扩大。实施行业专项稽查,能够较好地弥补上述不足之处。
2、能强化依法治税、完善征管、促进纳税人公平竞争。通过行业稽查,对同一行业统一稽查口径、统一处罚标准、统一执行,使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实际税负具有较大的可比性。而这一稽查结果的取得是以往仅就某一纳税人或不分行业普遍性的日常稽查所不容易得到的。
(二)微观方面,行业稽查有它自身的特有优势。
1、行业稽查便于集中领导、统一布置。行业稽查大多是由稽查范围内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能够及时排除稽查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保证稽查的顺利实施。其次是事中对稽查问题深层次的剖析,以及事后对查处案件的处罚和曝光,因其都是在可比企业间进行,对其他企业也势必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2、准确及时高效发现新问题、新情况。由于行业稽查具有行业特点和触类旁通的作用,因此,行业稽查能够简单快捷、举一反三地发现问题,易找到查处问题的新思路。这种业务和效率上的优势,是其他非行业稽查形式所无法取代的。
二、行业稽查的实施模式
1、全面协调、统一部署。实施稽查行为时,必须统一安排部署行业稽查事宜,包括稽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稽查内容以及涉及的时间、范围,稽查重点,稽查目的和注意事项等等。应用科学的选案方法确定行业目标。行业所属企业,具有共同的经济特点、经营方式和税收环境,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待这一特定行业确定后,即可将辖区内或事先确定的某一特定地域内属于该特定行业的企业逐一筛选出来,即为行业稽查对象。
2、统一结案,标准一致。在稽查终结时,必须以一个统一的稽查口径做基准,各稽查小组要将稽查出来的基本情况和出 现的问题归纳整理,然后集体讨论研究,按规定标准结案,统一执行、统一处罚。
3、正确理解稽查目的,强化征管。稽查的最终目的是堵塞漏洞、以查促管,而组织收入只是稽查活动的必然结果。要及时总结归纳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税收征管 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反馈给各个征管环节,找出税务机关对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盲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找漏洞,为下一步稽查和税收征管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性参考意见。针对性地加以整改,从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促进整体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实现稽查服务于征管的最终目的。
三、行业稽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行业稽查工作开展仍然不够深入。由于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存在行业稽查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力度不够、阻力较大的问题。在行业稽查中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行业稽查时间长、量大、涉及面广,自身稽查力量难以胜任。由于目前稽查局按辖区来划分稽查范围,大多数时候开展的行业稽查只局限于自己稽查管辖区域内小范围的行业业户检查,这样就必然会造成三方面影响:一是其他辖区内的同行从本辖区同行企业处获知有关被查处信息,从而针对查处的涉税问题迅速采取相应的偷逃应对措施;二是由于不同辖区的征管宽严程度不一致,在对违法事实不予定性或定性方面以及处罚尺度上,各稽查局的处理口径不统一,会使企业在接受处理时对稽查部门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
3、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从目前的沟通渠道来看,因税务机关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大部分信息数据资料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缺乏统一的纳税人数据仓库。对行业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业务运营流程等企业基本情况无法做到全面掌握,难以做到查前彻底摸清,行业性评估力量未能充分发挥。
4、带行业共性的涉税案件情况日趋复杂,单一的取证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的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主要以合同契约、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等书证作为涉税案件定案证据的主要形式,除询问笔录可作为辅助证据外,其他形式的证据基本没有被应用和采纳导致。许多案件因取得的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
四、关于加强行业稽查的建议
1、协调好各方关系。在开展行业稽查中,一是要注重加强与征管等内部职能部门的配合。二是要积极建立与国税、公安、银行、工商等外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关系,形成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三是要协调好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密切合作,进一步了解行业经营运作流程。
2、做到二个的统一。一是在行业稽查实施前,做到稽查内容要统一。二是处罚标准要统一。对于每次行业稽查,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制订较为详尽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