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锦州分所
在税务局查收企业所提税时,对于企业"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做为企业的收入,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我认为这样处理并不完全合适。
首先:企业的应收账款是由于企业在销假售过程中,有部分的赊销业务所形成的,从这一点上来看其贷方余额是由于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及时开发票,造成贷方余额的形成,税务局调增其做为收入是合理的。但是,由于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生产的产品也不相同,在工业企业中,有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供不供求,会收取一定的预收贷款,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不够严密,将同一厂家不同贷种的贷款在同一科目进行核算,也会出现贷方余额。在这时,我们应该有合同对我们的上述现象进行支持,如果我们的销售业务很健全,在税务局查账过程中,我们会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进行提供,对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进行纳税调整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由于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票的开取并及时,造成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它是收入的一部分,但也要分行业来说明。如果是加工、生产制造行业,以增值税额为主,其贷方余额中含有一部分增值税额,我们应该说,企业不仅漏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而且漏了一部分企业增值税,此时调增的收入额为贷方余额扣除增值税税额之后的差额。如果所处的行业为建筑、服务型的行业,以营业税为主,企业同样也漏了一部分营业税,在应收账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应收账款的贷方全部余额。
再次:有的企业在年末扎账时,会将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进行调整,调入到应付账款之中,我认为这样做有一定的道理,但在这样进行调整的同时,应该有一定的依据,首先是对该企业的合同,证明确实在销售过程多收了该企业的货款,在年终时并未退还,或者是收取的对方质保金,如果为质保金,我们应该将其调入到其他应付款之中,这样做不仅可以使我们的账面更加清淅,同时也在税务局查账过程中许多不并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