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最近,我们在工作中发现许多企业与个体户用收款收据收取各种类型的预收款及销售收入。我们在日常税收征管及票据验审中主要发现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有些单位用收款收据收取的预收款只是部分转账或干脆不转账,造成应缴税款流失;二是许多个体工商户经常以收据代发票偷逃税款,鱼目混珠;三是某些挂靠机关名义办的实体单位以收据代替发票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损失。
为堵塞收款收据使用中的各种漏洞,严厉惩治偷逃税行为,笔者建议:一、重新界定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的发放使用范围。今后财政部门发放收款收据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和机关所办实体除外)之内。各类企业和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机关实体因收取预收款而需使用收款收据时,由财政部门将印刷的收款收据定期批量发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企业用完交回后,由税务部门与其用完交回的发票一并验审,这必将有效地遏止用收款收据代发票偷逃税收行为;二、有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以收款收据代发票进行报销的错误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三是严格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的管理,对个体工商户违规用白据代替发票使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