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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字怎么办  


来源: 法税网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材料应当有证人的签章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稽查,妨碍取证,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章或押印。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一、索取与案件相关资料的原件

  能证明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资料原件的复印件,经纳税人签章或押印后,与原件具同等证明效力。但是,当纳税人拒绝签章或押印时, 应当放弃收集复印件的习惯做法,立即调取这些复印件的原件。这符 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应当提交原 件”。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索取原件时,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换票证或专用收据(换票证主要用于索取发票等原始凭证),并填写一式两份,被索取资料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二是当索取的原件,在内容上不足以说明其来源和出处时,应再调取与本原件相关联的资料,或者以该原件为线索,从外围取得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三是调账检查应在3个月之内退还所调取的账簿及有关资料。那么,索取有关资料原件作为证据,是否也应遵守这个时限规定呢?笔者认为,调账检查和索取资料作为证据,虽然有一定共性,但二者的目的、范围和法律依据不同。调账检查是为了查账的需要,根据稽查人员的申请,将被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本局检查,所调取资料的范围较广。为了敦促稽查人员及时办案,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财务活动,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退还所调取的账簿及有关资料。而为取证索取资料原件,目的是证明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被查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将所收集的稽查证据提交法院接受司法审查。作为证据的资料,一般限于那些能证明违法
  事实的纳税人保管的部分资料。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取证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索取其原件作为证据。这里并没有规定退还原件的时限要求。因此,我们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作为定案证据时,不应受3个月时限的限制。

  二、对证据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须经证人签字或押印后,才具证明效力。如果证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或押印,可以采取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另外,当资料原件不便调取时,可以对资料原件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上视听资料属于合法证据的一种,只要取得手段合法和内容无疑点,就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三、纳税人拒签部分书证时,不应影响税务处理结论的作出

  根据稽查工作程序,在调查取证结束后,通常制作列举纳税人违法事实和有关数据的检查情况表,并交给纳税人签章或押印,予以核实。经核实后的情况表可以视做具有证明力的书证。但是,如果纳税人对情况表所列的违法事实和数据持有异议,税务人员应当听取意见,进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证据。如证据充足,依据准确,即使纳税人拒签,也无法改变稽查证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另外,对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申报表,以及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等,在相应机关有档可查时,其复印件被查纳税人拒绝签章或押印,不会影响复印件的合法有效证明力。

  四、对妨碍稽查取证的行为予以惩处

  被查纳税人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资料,或者阻碍稽查人员以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证,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对检查取证进行阻挠和对抗,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纳税人妨碍稽查取证的行为,应该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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