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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来源: 鞍山地税直属分局   
 
  税务稽查证据是由税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税收案件事实,被查对象是否存在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判定责任及评判案件是否真实的依据,是税务稽查工作进入做出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阶段确定案情的根据。在审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前税务稽查取证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据的采集和类型较为局限。(一)普遍使用的《税务稽查底稿》其格式相对简单,且办案人员业务素质高低不一造成了底稿规范性差,故其不能作为定案的充分证据。(二)所作笔录证据性不强。实际检查中,尽管作了调查或询问笔录,却往往没有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二、获取证据的力度不够。(一)稽查人员在提取账外证据时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担心在运用取证手段时违法,难以界定检查与搜查。(二)取证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无应急机制。如在实地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有时知道相关证据的存放处,但被查企业以种种借口不提供资料,形成僵持状态,之后被企业转移隐匿,延误了最佳取证时间。
  为了加强这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税务稽查取证等专业知识培训,使稽查人员掌握获取证据的多种技能、方法,提高取证水平,增强取证的敏锐性,不断交流总结取证办案经验,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二是要强化稽查审理工作,严把审核关,为取证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提高稽查效能,使取证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难以取证的案件,可考虑审理提前介入,化解稽查工作过程中疑而不决,疑而难断的问题,提高稽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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