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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能成为避税的暗道吗

  最近,书画艺术品市场非常火爆,尤其在北京、江浙及东南沿海一带经济较发达地区。参与书画等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竞拍者有很多是民营企业老板。于是有人发表文章《谨防书画成为避税的暗道》,文中认为:民营企业老板购买书画等艺术品除了追求精神文化享受和投资升值外,更重要的驱动力是:购买书画等艺术品可以减少纳税。投资书画业是避税的暗道。文中分析说:书画等艺术品价值高,按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列入固定资产,其后可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成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 
  果真如此,书画等艺术品成了避税暗道吗?如果你熟悉所得税法规,你就知道:投资书画等艺术品无法避税;如果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检查,它也逃不过税收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按照此项规定,固定资产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书画等艺术品在一般的企业显然不符合这个要求,它是不能列入固定资产的,它自然也就无法通过折旧来避税了。 
而且就实际性质而言,书画等艺术品不同于固定资产。我们知道,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是在不断地损耗,使用价值不断下降,它的价值逐步被转化,最后自身价值很小甚至没有价值。但书画等艺术品则不同,它一般不具有使用价值,它只是具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它的价值往往与作品水准、独特性和收藏年限有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往往还会逐渐升值。所以,从实质上讲,书画等艺术品不能资本化为固定资产。 
  购买书画等艺术品对一般的企业而言,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它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其它的一项支出。那么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购买书画等艺术品,按照税法规定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简单地说,分两种情况: 
  其一,企业是个人的,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甚至个体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税的规定,购买书画等艺术品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它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扣除,只能在税后列支。 
  其二、企业是法人的,如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八)项,购买书画等艺术品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扣除,只能在税后列支。 
  无论企业是法人性质还是个人性质,如果有证据表明该书画等艺术品实际归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所有或仅供其个人收藏鉴赏,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财税[2003]158号),该书画等艺术品还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经济社会中,大概的确存在有些民营企业老板利用购买书画等艺术品,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对税法的一知半解、还有侥幸的心理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这是徒劳的,不仅不能避税,甚至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给企业带来损失。所以我相信,大多数企业购买书画等艺术品,看中了是它的投资价值,它未来的升值潜力。企业把书画等艺术品看作是一件商品或一项投资。企业现在购买这些特殊的商品,今后在适当的时机出售这些商品来获得经济利益。它不是一个避税的工具,而是一个增值保值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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