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纳税网
近日,某县地税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通过盘存该公司存货,发现其原材料-A的实际库存与账面所反映的库存整整短少了10吨,金额为60万元,出现了明显的“账实不符”现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11月份发生了一笔“货到单未到”的业务,其数量及金额与盘存短少的数量、金额正好一致。会计人员在作该笔业务处理时,在记账凭证上还特地作了备注说明:“因购入的原材料-A的发票未到,暂估价入账”,同时在会计凭证后面附了原材料入库清单一份。“意外的巧合”引起了检查人员高度的关注。稽查机关通过向发货单位-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协查”,证实该公司账面所反映的应付B公司的债务并不存在。在事实面前,该公司承认了购进的原材料是“空头支票”,所办理的原材料入库手续也是“假入库”。
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已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7万元,并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5.31万元。所以,对所查出的2004年虚列的材料成本应作为查增所得额,直接并入公司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计算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33%)19.8万元。同时,认为该公司虚列材料成本的行为属偷税,遂向县地税局呈报了《税务行政处罚呈报表》,拟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县地税局审理后,不仅对公司的处罚不予支持,同时还撤消了稽查局已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分析:在本案中,如果说该公司的行为是偷税,那么公司采取的手段应当是属《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所谓的“多列支出”,应当是指纳税人已在会计上列支并也已在企业所得申报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的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多列支出中应当包括成本、费用等支出在内。虽然从大的概念上,材料的成本也构成企业的费用支出,但材料的成本支出与企业所发生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的税前扣除有着截然的不同:期间费用一般是在发生的当期即计入了损益,相应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税前扣除,但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按照企业的会计制度,在企业购入的原材料时,应当是首先进入原材料的成本,在生产领用时再从原材料成本中进入在产品成本,形成产成品后又从在产品成本中进入产成品成本,只有在产成品销售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配比”等原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此时产品成本中所包括的原材料成本才计入损益。本案中,该公司虚列材料的成本尚反映在公司的“原材料”账面上,即便是该公司将虚列的材料已进入在产品成本或产成品成本,但在未销售的情况下,相应就没有形成“多列支出”的事实,也就是说,该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并未将虚列的成本进入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构成偷税还必须具备的一个很重要的要件,那就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而该公司也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
总之:纳税人虚购存货,没有通过销售成本结转或对短少的存货损失直接或骗取税务机关予以税前扣除的,就不构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事实。所以,该公司虽然虚列材料,但不构成偷税。对公司虚列材料行为税法上没有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税务机关不能作任何的行政处罚。